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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离婚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呢?
2026-01-04

一、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据(立案必备)

 这是启动离婚诉讼的基础,缺了会影响立案或被告主体认定。

 婚姻证明:结婚证是核心,丢失可到登记地民政局补开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或婚姻关系证明;电子结婚证需打印并加盖民政局电子签章。

 身份信息:双方身份证、户口簿,用于确认原被告身份,避免主体错误。

 特殊情形补充:事实婚姻需居委会 / 村委会证明;一方失踪需法院宣告失踪文书;再婚需带前次离婚的调解书、判决书或离婚证。

二、感情破裂证据(判离关键,需形成完整证据链)

 法院判离的核心是 “感情确已破裂”,需结合具体情形收集,且证据要能相互印证,单一证据难被采信。

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:重婚登记记录、租房合同、物业缴费记录、公共场合亲密照片 / 视频(非偷拍)、悔过书、证人证言(邻居、居委会等),要体现 “持续性、稳定性” 共同居住(如 6 个月以上);电子证据(聊天记录等)保留原始载体或公证。

 家暴或虐待、遗弃:报警记录、警方告诫书、伤情鉴定、病历(注明受伤原因)、带时间戳的伤情照片、妇联 / 社区调解记录、施暴者悔过书;及时报警固定记录,避免证据灭失。

 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: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、戒毒 / 戒赌机构证明、亲友证言(说明对家庭的破坏性),多次处罚的证明力更强。

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:分居协议(双方签字)、租房合同、水电燃气缴费单(持续 2 年)、通讯记录、居委会证明、证人证言,要明确是因感情不和分居,而非工作等客观原因。

 其他情形:一方失踪的法院文书、生理缺陷难以治愈的医学证明、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诊断书等。